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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山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2017-07-12   作者: 点击数:  
 索 引 号  45169575-3/2017-00001  公开日期  2017-07-12

彭山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指挥机构组成

2.2领导小组职责

2.3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2.4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3应急准备

3.1资金准备

3.2物资储备

3.3应急队伍

3.4预警准备

3.5预警知识宣传教育

4监测预警

4.1监测预报

4.2预警信息发布

4.3预警响应程序

4.4预警支撑系统

5应急处置

5.1信息报告

5.2响应启动

5.3分部门响应

5.4分灾种响应

5.5现场处置

5.6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5.7信息公布

5.8应急终止或解除

6恢复与重建

6.1制订规划和组织实施

6.2调查评估

6.3征用补偿

6.4灾害保险

7预案管理

8附则

8.1奖励

8.2责任追究

8.3气象灾害预警标准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机制,提高气象灾害防范、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或者避免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保障。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四川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四川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眉山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内暴雨、暴雪、干旱、高温、大风、冰雹、大雾、霾、强降温、强雷电、低温、霜冻、冰冻等气象灾害的防范和应对。

因气象因素引发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等其他灾害的处置,适用相关区级专项应急预案规定。

彭山区范围内开展气象灾害应急预警,应遵守本预案规定。

1.4 工作原则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根据灾害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对气象灾害实施分级管理。灾害发生地区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预防为主、科学高效。实行工程性和非工程性措施相结合,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能力和防御标准。充分利用现代化科技手段,做好各项应急准备,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和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全面加强应对气象灾害的体系建设,最大程度减少灾害损失。

依法规范、协调有序。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职责,做好气象灾害的防范应对工作。加强各地区、各部门的信息沟通,做到资源共享,并建立协调配合机制,使气象灾害应对工作更加规范有序、运转协调。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指挥机构组成

应对气象灾害实行各级人民政府领导负责制。区政府成立应对气象灾害领导小组,组长由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副组长由区政府分管副主任、区气象局局长担任,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区应对气象灾害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气象局,主任由气象局局长兼任。

成员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区教育局、区公安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国土资源局、区环境保护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局、区林业局、区商务局、区卫生局、区政府新闻办、区政府应急办、区国资委、区广播电视台、区安全监管局、区旅游局、区粮食局、区畜牧局、区城管执法局、区气象局、区电力公司、区武警中队、区消防大队。

各乡、镇人民政府相应成立应对气象灾害领导小组。

2.2 领导小组职责

负责组织领导全区气象灾害的防御和救助工作;按照分级处置的原则,研究解决抢险救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和指导各乡、区级有关部门的气象灾害防御和救助工作。

2.3 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负责传达市、区应对气象灾害领导小组的指示和命令;组织有关部门研究会商灾害发生、发展趋势;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气象灾害进行评估;完成区应对气象灾害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4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区发展改革委:牵头制定灾后恢复和重建方案;争取上级灾后恢复重建项目资金;调控抢险救灾重要物资和灾区生活必需品价格。

区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救援所需的电力、成品油、煤炭、天然气协调及药品和医疗器械储备的综合管理;负责协调救援物资的生产和调运;负责组织通信行业编制气象灾害应对预案,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企业对受损通信设施和线路的抢修和恢复工作,保障救灾指挥系统和重要部门的通信畅通。

区教育局:负责指导、督促校园风险隐患排查;根据避险需要制定应急预案,确保在校人员安全。

区公安局:负责维护灾区社会稳定、交通疏导和交通管制工作,组织公安救援力量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受灾群众转移安置、灾后困难群众生活救助和倒塌农房恢复重建工作;核查和上报灾情;组织、指导开展救灾捐赠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应急救灾资金的筹集、拨付、管理和监督;协助有关部门向上级财政部门申请救灾补助资金。

区国土资源局:负责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具体负责威胁城镇居民和乡村农户住房安全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区环境保护局:负责环境污染的监测预警工作,减轻灾害对环境造成的污染、破坏等影响;指导灾区消除环境污染带来的危害。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对灾区城镇受损房屋建筑和市、区政设施进行安全评估,督促指导在建工作、在建市、区政工程安全;及时组织燃气企业进行受损燃气管道恢复;负责组织受灾村镇恢复重建工作。

区交通运输局:督促和指导做好公路除雪除冰防滑和雾霾天气应对,配合公安交管部门做好交通疏导,尽快恢复受灾区的交通;负责尽快恢复被毁坏的公路和有关设施,优先保证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疏散。

区水务局:负责江河洪水的监测预报和旱情监测,指导、督促并尽快完成水毁水利工程修复和城镇、农村供水设施修复,负责灾害地区供水恢复,提供生产生活用水。

区农业局:负责编制农业气象灾害应对预案;及时了解和掌握农作物受灾情况,组织专家对受灾农户给予技术指导和服务工作,指导开展生产自救。

区林业局:负责编制林业气象灾害应对预案;及时了解和掌握林业受灾情况,组织专家对受灾林业、林业设施进行评估,为恢复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

区商务局:负责保障灾区肉菜等重要生活必需品的供应;配合发展改革委做好市场价格稳定工作,整顿市场秩序,确保市场稳定。

区卫生局:负责调配医药用品,组织急救队伍开展灾区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及时检查、检测灾区饮水、食品等安全。

区政府新闻办:负责引导气象灾害有关宣传报道工作。

区政府应急办:负责综合协调气象灾害应对工作中的相关问题。

区国资委:负责联系所监管企业的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区广播电视台:负责指导广播电视媒体及时播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做好抗灾救灾工作宣传报道和气象灾害防灾减灾、自救互救相关知识的宣传。

区安全监管局:负责编制因气象灾害引发的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协调有关部门对气象灾害引发的安全生产事故进行应急救援,负责对易受气象灾害影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相关应急预案编制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牵头组织对因防范气象灾害不足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开展调查处理。

区旅游局:负责指导旅游系统编制气象灾害应对预案;协调有关部门实施对因灾害滞留灾区的团队游客的救援。

区粮食局:负责灾区基本生活所需粮油的储运、调配等保障工作。

区畜牧局:负责指导编制畜牧业气象灾害应对预案;负责指导因灾被困畜禽的紧急救助工作;采取措施预防动物疫病发生,对因灾死亡畜禽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区城管执法局:负责彭山城区防洪工作。

区气象局:负责灾害性天气的检测、预警和信息发布工作;承担区应对气象灾害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及时向领导小组提供启动、终止应对气象灾害预案和组织抢险救灾的决策依据和建议;适时通过媒体宣传气象灾害防御知识。

区电力公司:负责区域电网电力设施、设备的抢险抢修,保障抢险救灾工作的用电需求,及时恢复重要停电用户的供电。

区武警中队:按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的规定,组织所属部队,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参加抢险救灾,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稳定。

区消防大队:组织救援力量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3应急准备

3.1 资金准备

各级人民政府要做好应对气象灾害的资金保障,一旦发

生气象灾害,要及时安排和拨付应急救灾资金,确保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3.2 物资储备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根据职责做好气象灾害抢险应急物资的准备,完善调运机制。

3.3 应急队伍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乡镇(街道)

应当确定人员,协助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应急联络、信息传递、灾情调查和灾害报告等工作。

3.4 预警准备

气象部门应建立和完善预警信息发布系统,与新闻媒体

、电信运营企业等建立快速发布机制;新闻媒体、电信运营企业要按有关要求及时播报和转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各地区、各部门收到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后,要密切关注

天气变化及灾害发展趋势,有关人员应立即上岗到位,组织力量深入分析、评估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危害,尤其是对本地区、本部门风险隐患的影响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预防和控制措施,落实抢险队伍和物资,确定紧急避难场所,做好启动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活动。

3.5 预警知识宣传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组织做好预警信息的宣传

教育工作,普及防灾减灾与自救互救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提高救灾、互救能力。

4  监测预警 

4.1 监测预报

4.1.1监测预报体系建设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快气象、水文、地质监测预报系统建设,优化加密观测站网,完善国家与地方监测网络,提高对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综合监测能力。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预测预报体系,加强对灾害性天气事件的分析会商,做好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重大天气预报和趋势预测。

4.1.2气象信息审核与共享

气象机构对收集到的气象灾害信息进行分析审核,符合气象灾害预警标准的,报送上级气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收集到的气象灾害信息,经审核符合气象灾害预警标准的,及时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并抄送当地气象机构。

气象部门应及时发布气象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并与应急办、公安、民政、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卫生、安全监管、林业、、电力等相关部门和驻地部队建立相应气象及气象衍生、衍生灾害预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实现相关信息共享。

4.1.3灾害风险普查

气象部门依托基层政府建立以社区、村镇为基础的气象灾害调查收集网络,组织开展气象灾害普查、风险评估和风险区划工作;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开展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促进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的落实。

4.2 预警信息发布

4.2.1发布制度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原则。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由气象部门负责制作并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其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制作和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4.2.2发布内容

气象部门根据对各类气象灾害的发生情况及发展态势,确定预警级别。预警级别分为Ⅰ级(特别严重)、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分别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表示,Ⅰ级为最高级别,具体分级标准见附则。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内容包括气象灾害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构等。

4.2.3发布途径

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并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在交通枢纽、公共活动场所等人口密集区域和气象灾害易发区域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和播发装置,并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转。

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网络等媒体应当及时传播当地气象台站提供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时增播、插播或者刊登更新的信息。

4.3预警响应程序

发出预警信息后,各成员单位要继续严密监视气象灾害的发展趋势,滚动发布预警最新消息。根据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及时向应对气象灾害领导小组汇报并提出启动相关部门应急预案的建议。

4.4 预警支持系统

4.4.1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预警支持系统建设,保证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工作顺利进行。

4.4.2各级人民政府应支持当地气象机构建立和完善以灾害性天气监测、气象预报分析处理、气象信息传输、气象灾害信息综合加工处理和现场指挥为主体的气象灾害预警系统,提高气象灾害预警能力。

5  应急处置

5.1 信息报告

气象灾害发生后,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按照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有关要求上报灾情,跟踪掌握灾情动态,续报受灾情况。

5.2 响应启动

5.2.1当气象灾害达到预警标准时,区应对气象灾害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将预警信息以专报形式发送到各成员单位,相关部门按照职责进入应急响应状态。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分别发布不同预警级别时,按照最高预警级别灾种启动应急响应。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均没有达到预警标准,但可能或已经造成损失和影响时,根据不同程度的损失和影响在综合评估基础上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5.2.2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启动为区区级启动,当气象灾害发生或可能发生在本区,当灾害程度达到或可能达到预警标准时,区人民政府应当决定启动应急预案。由应对气象灾害领导小组依照本级应急预案,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响应程序并组织实施。

5.2.3气象灾害在本行政区域发生或可能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可通过上一级人民政府协调向邻近行政区域人民政府请求灾害应急救助。

5.3 分部门响应

按照气象灾害的发生程度和范围,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类别,各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应对气象灾害领导小组的部署,迅速启动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

5.4 分灾种响应

气象应急预案启动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值班,密切监视灾情,针对不同气象灾害种类及其影响程度,采取应急响应措施和行动。

5.4.1干旱

气象部门及时发布干旱预警,适时加密监测预报;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会商,评估干旱影响;适时组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农业、林业、畜牧部门指导农民、林业生产单位等采取管理和技术措施,减轻干旱影响;加强监测监控,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准备工作,以及森林病虫害预防和除治工作。

水务部门加强旱情、墒情监测分析,合理调度水源,组织实施抗旱减灾等方面的工作。

卫生部门采取措施,防范和应对旱灾导致的食品和饮用水卫生安全问题所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民政部门采取应急措施,做好物资准备,并负责因旱缺水缺粮群众的临时生活救助。

环境保护部门加强监控,督查相关企业减少污染排放,确保水环境、特别是饮用水源的安全,防止污染事故的发生。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5.4.2暴雨

气象部门及时发布暴雨预警,加强与水务、国土资源等部门的会商,适时加密监测预报。

水务、防汛部门进入相应应急响应状态,及时启动相应预案;组织开展洪水调度、堤防水库巡护查险、防汛抢险工作,提出避险转移建议和指导意见。

国土资源部门进入相应应急响应状态,及时启动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会同建设、水务、交通运输等部门查明地质灾害发生原因、影响范围等情况,提出应急治理措施,减轻和控制地质灾害灾情。

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并提供临时生活救助。

教育部门根据预警信息,指导督促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做好停课等应急准备。

电力部门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除危险、排查故障。

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对受灾地区和救援通道实行交通引导或管制。

农业、林业部门针对农林业生产制定防御措施,指导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5.4.3暴雪、低温、冰冻

气象部门及时发布暴雪、低温、冰冻等预警,适时加密监测预报。

公安部门加强交通秩序维护,疏导行驶车辆;必要时,关闭易发生交通事故的结冰路段。

交通运输部门及时发布路况信息,提醒上路车辆驾驶人员做好防冻和防滑措施;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保障道路通行安全。

电力部门加强电力调配、设备巡查养护;做好电力设施设备覆冰应急处置工作、

水务部门指导供水系统落实防范措施。

卫生部门采取措施保障医疗卫生服务正常开展,并组织做好伤员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城镇危房排查,提出避险转移建议和指导意见。

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并为受灾群众和公路等滞留人员提供临时生活救助。

农业、水务、畜牧部门制定并指导实施农作物、水产养殖、畜牧业的防护措施。

林业部门组织对林木、种苗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做好森林病虫害监测、预防和除治。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5.4.4寒潮、霜冻

气象部门及时发布寒潮、霜冻预警,适时加密监测预报,及时对寒潮、霜冻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

民政部门采取防寒救助措施,开放避寒场所,针对贫困户、流浪人员等紧急采取防寒防冻措施。

农业、水务、林业、畜牧部门指导果农、水产养殖户、林农、菜农采取防寒和防冻措施。

卫生部门加强低温寒潮相关疾病防御知识宣传教育,并组织做好医疗救治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指导有关人员做好防御工作,加强安全监管。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5.4.5大风

气象部门及时发布大风预警,适时加密监测预报。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组织力量巡查、加固城镇公共基础设施,指导督促户外作业人员采取防护措施。

教育部门根据预警信息,指导督促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做好停课等应急准备。

电力部门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除危险、排查故障。

农业、水务、畜牧部门指导农业生产单位、农户和水产、畜牧养殖户采取防风措施。

林业部门密切关注大风等高火险天气条件,指导开展火灾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环境保护部门做好环境监测,在污染事件发生时,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污染危害。

各单位加强本责任区内检查,尽量避免或停止露天集体活动;居民委员会、村镇、小区、物业等部门及时通知居民妥善安置易受大风影响的室外物品。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5.4.6高温

气象部门及时发布高温预警,适时加密监测预报,及时对高温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

电力部门加强电力调配,保障居民和重要电力用户用电;加强设备巡查、养护,及时排查故障。

水务部门协调做好用水安排,保障群众生活生产用水。

有关部门指导户外和高温作业人员做好防暑工作,必要时调整休息时间,或采取停止作业措施。

卫生部门采取措施应对可能出现的高温中暑事件。

农业、水务、林业、畜牧部门指导果农、水产养殖户和林农、菜农采取高温预防措施。林业部门指导在高火险天气条件下森林火灾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5.4.7大雾、霾

气象部门及时发布大雾和霾预警,适时加密监测预报,及时对大雾、霾的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

电力部门加强电网运营监控,采取措施消除和减轻设备污闪故障。

公安部门加强对车辆的指挥和疏导,维持道路交通秩序。

交通运输部门及时发布相关信息,加强道路安全监管。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5.5 现场处置

气象灾害现场应急处置由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各部门依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包括组织营救、伤员救治、避险转移安置,及时上报灾情和人员伤亡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或规避次生、衍生灾害,组织公共设施的抢修和救助物资的接受与分配。

5.6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气象灾害事发地各级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气象灾害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气象灾害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集车辆、物资、人员等。

气象灾害事件发生后,灾区的各级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在上级人民政府的组织协调下对邻近的区、区政府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国际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审计、监察部门对捐赠资金与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5.7 信息公布

气象灾害的信息公布应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灾情公布由有关部门按规定办理。

信息公开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信息公布内容主要包括气象灾害种类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因灾死亡人员、经济损失、救援情况等。

5.8 应急终止或解除

气象灾害得到有效处置后,经评估,短期内灾害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气象部门发布灾害预警降低或解除信息,经区应对气象灾害领导小组同意,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或部门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响应。

6  恢复与重建

6.1 制订规划和组织实施

受灾地区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尽快组织修复被破坏的学校、医院等公益设施及交通运输、水务、电力、通讯、供排水、供气、输油、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使受灾地区早日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发生特别重大灾害,超出事发地人民政府恢复重建能力的,为支持和帮助受灾地区积极开展生产自救、重建家园,制定恢复重建计划,根据省上出台相关扶持优惠政策,积极争取上级财政给予支持,为受灾地区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智力等各种形式的支援。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6.2 调查评估

灾害发生地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及气象灾害的起因、性质、影响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与总结,分析气象灾害应对处置工作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灾情核定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灾害结束后,灾害发生地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应将调查评估结果与应急工作情况报送上级政府。

6.3 征用补偿

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当地人民政府应及时归还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讯设备等;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应按有关规定采取适当方式给予补偿或做其他处理。

6.4 灾害保险

鼓励公民积极参加气象灾害保险。保险机构应当根据灾情,主动办理受灾人员和财产的保险理赔事项。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和给付的监管。

7  预案管理

本预案是区政府指导应对气象灾害的专项预案,根据实

际需要进行修改和完善。

各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社区、村应当制定应对气象灾害工作方案。

本预案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区气象局负责解释。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8  附则

8.1 奖励

对各级政府对有效监测预警、预防和应对、组织指挥、

抢险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因参与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

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8.2 责任追究

对不按法定程序履行工作职责、不按规定及时发布预警

信息、不及时采取有效应对措施,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经济损失的单位和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通报批评和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对其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8.3 气象灾害预警标准

8.3.1干旱

橙色预警Ⅱ级:4个乡镇以上大部分地区达到气象干旱重旱等级,至少3个乡镇部分地区出现气象干旱特旱等级,影响特别严重,预计干旱天气或干旱范围进一步发展。

黄色预警Ⅲ级:3个乡镇以上大部分地区达到气象干旱重旱等级,至少2个乡镇部分地区出现气象干旱特旱等级,影响严重,预计干旱天气或干旱范围进一步发展。

蓝色预警Ⅳ级:2个乡镇大部分地区达到气象干旱重旱等级,预计干旱天气或干旱范围进一步发展。

8.3.2暴雨

红色预警Ⅰ级:过去48小时3个及以上乡镇大部分地区持续出现日降雨量超过100毫米以上降雨,并有日降雨量超过250毫米的降雨,影响特别严重,且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100毫米以上降雨。

橙色预警Ⅱ级:过去48小时3个及以上乡镇大部分地区持续出现日降雨量超过100毫米以上降雨,影响严重,且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50毫米以上降雨;或者预计未来24小时有3个及以上乡镇大部分地区将出现250毫米以上降雨。

黄色预警Ⅲ级:过去24小时3个及以上乡镇大部分地区持续出现日降雨量超过100毫米以上降雨,且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50毫米以上降雨;或者预计未来24小时有3个及以上乡镇大部分地区将出现100毫米以上降雨,且局部超过250毫米的降雨。

蓝色预警Ⅳ级:预计未来24小时有4个及以上乡镇大部分地区将出现50毫米以上降雨,且局部超过100毫米的降雨。

8.3.3暴雪

红色预警Ⅰ级:过去24小时2个及以上乡镇出现25毫米的降雪,预计未来24小时以上地区仍将出现10毫米以上降雪。

橙色预警Ⅱ级:过去24小时2个及以上乡镇出现10毫米的降雪,预计未来24小时以上地区仍将出现5毫米以上降雪;或者预计未来24小时2个及以上乡镇将出现15毫米以上的降雪。

黄色预警Ⅲ级:过去24小时2个及以上乡镇出现5毫米的降雪,预计未来24小时以上地区仍将出现5毫米以上降雪;或者预计未来24小时2个及以上乡镇将出现10毫米以上的降雪。

蓝色预警Ⅳ级:预计未来24小时2个及以上乡镇将出现5毫米以上的降雪,且有成片超过10毫米以上的降雪。

8.3.4寒潮

橙色预警Ⅱ级:预计未来48小时全区3个及以上乡镇日平均气温下降10℃以上并伴有6级及以上大风,且日平均气温降至4℃以下。

黄色预警Ⅲ级:预计未来48小时全区3个及以上乡镇日平均气温下降8℃以上并伴有5级及以上大风,且日平均气温降至4℃以下。

蓝色预警Ⅳ级:预计未来48小时全区3个及以上乡镇日平均气温下降8℃以上并伴有5级及以上大风,且日平均气温降至6℃以下。

8.3.5大风

橙色预警Ⅱ级:预计未来48小时我区3个及以上乡镇将出现平均风力达8级及以上大风天气。

黄色预警Ⅲ级:预计未来48小时我区3个及以上乡镇将出现平均风力达67级大风天气。

8.3.6低温

黄色预警Ⅲ级:过去72小时我区3个及以上乡镇出现日平均气温较常年同期偏低5℃以上的持续低温天气,预计未来48小时上述地区日平均气温持续偏低5℃以上(11月至翌年3月)。

蓝色预警Ⅳ级:过去24小时我区3个及以上乡镇出现日平均气温较常年同期偏低5℃以上的低温天气,预计未来48小时上述地区日平均气温持续偏低5℃以上(11月至翌年3月)。

8.3.7高温

橙色预警Ⅱ级:过去48小时我区3个及以上乡镇大部地区持续出现最高气温达38℃及以上,其中有1个及以上区区成片达40℃及以上高温天气,且预计未来48小时上述地区高温天气仍将持续出现。

黄色预警Ⅲ级:过去48小时我区3个及以上乡镇大部地区持续出现最高气温达38℃及以上高温天气,且预计未来48小时上述地区高温天气仍将持续出现。

蓝色预警Ⅳ级:预计未来48小时我区3个及以上乡镇大部地区将持续出现最高气温为35℃及以上,且有1个及以上区区成片达38℃及以上高温天气;或者已经出现并可能持续。

8.3.8霜冻

蓝色预警Ⅳ级:预计未来24小时我区2个及以上相邻乡镇将出现霜冻天气(12月至翌年2月)。

8.3.9冰冻

橙色预警Ⅱ级:大部地区日平均气温已持续510天在2℃或以下并伴有雨雪天气,未来35天低温雨雪天气仍将继续维持,并可能造成特别严重影响。

黄色预警Ⅲ级:大部地区日平均气温已降至3℃或以下并伴有雨雪天气,未来35天低温雨雪天气仍将继续维持,并可能造成严重影响。

8.3.10大雾

黄色预警Ⅲ级:预计未来48小时我区3个及以上乡镇大部分地区将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的雾,且1个及以上乡镇有成片的能见度小于200米的雾;或者已经出现并可能持续。

蓝色预警Ⅳ级:预计未来24小时我区3个及以上乡镇大部分地区将出现能见度小于1000米的雾,且1个及以上乡镇有成片的能见度小于500米的雾;或者已经出现并可能持续。

8.3.11

蓝色预警Ⅳ级:预计未来24小时我区3个及以上乡镇大部分地区将出现能见度小于2000米的霾;或者已经出现并可能持续。

 

 

 

8.4 各类气象灾害预警分级统计表

灾种 

 

分级

干旱

暴雨

暴雪

寒潮

大风

低温

高温

霜冻

冰冻

大雾

 

Ⅰ级

?

? ? ? ? ? ? ? ?

Ⅱ级

?

?

? ?

Ⅲ级

?

?

Ⅳ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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